注册外商合资企业手续
更新时间:2008-10-13 15:59:44
条 件
一、有条例规定的名称;
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或者资产负债表。
申请材料
一、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五、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原件各1份);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七、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八、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九、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及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十、公司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程 序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查
四、核准或驳回
五、发照。
时 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许可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期限限制。
法律效力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从事经营活动。
收 费
收费标准: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的千分之零点八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
收费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9]1707号)
年审或年检:此项许可须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