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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全网 SP 各省备案材料

更新时间:2008-10-23 17:10:18

 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 在当地开展业务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在当地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 公司在当地设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公司批准文件(股东会决议)。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股权结构、验资报告等有关材料。
  四、 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方案(可行性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前款现定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应当在 15 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并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在 15 日内书面通知备案者。待材料补齐后,应当在 10 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

  第一款所列四项材料发生变化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应当在变化后 20 日内,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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