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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变更办理指南

更新时间:2008-10-24 14:44:23

条件:

一、设立:
1.有单位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地址;
3.有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4.有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
5.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二、变更: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

申请材料:

一、设立:
1.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1份,需说明申请艺术团体的名称及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场地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具备艺术表演技能的演员名单及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上述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6.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变更:
1.申请书(原件1份,需说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变更内容及变更原因);
2.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程序:

1、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经审查同意的,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核发的单位,应在90日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申请表格:无需填写申请表格,向罗湖区文化局提出书面申请,见申请书示范文

表格下载:申请书示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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