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易

罗湖区娱乐场所的设立、变更办理指南

更新时间:2008-10-24 15:02:39

主要内容: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
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其中歌舞娱乐场所范围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咖啡厅、西餐厅、茶座、餐厅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他营业性歌舞场所。

条件:

一、歌舞娱乐场所设立条件:
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4、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歌舞娱乐场所包厢(间)的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间)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
(2)包厢(间)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3)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
(4)包厢(间)内不得设置房中房;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歌舞娱乐场所或者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7、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8、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
9、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二、娱乐场所变更条件: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符合娱乐场所设立的行政许可条件。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广东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7年1月25日粤文市[2007]17号))

申请材料:

1、歌舞娱乐场所设立:
(1)申请书(参照范本,原件1份);
(2)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管理章程(原件1份);
(4)歌舞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住址和个人简历)及其他负责人没有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原件各1份);
(5)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意向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原件1份);
(7)资金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公安(消防)部门发给的消防合格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上述第(8)、(9)项材料亦可在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后提交;
2、歌舞娱乐场所变更:按新设立歌舞娱乐场所条件及申请材料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广东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7年1月25日粤文市[2007]17号))

申请表格:《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

程序:

1、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2、正式受理申请后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3、举行听证;
4、听证结束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表格下载:

相关资讯
最新阅读
罗湖区娱乐场所的设立、变更办理指南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