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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办理

更新时间:2008-10-27 14:04:59

条件:

一、设立条件:
1、符合文化部和广东省文化厅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总量和布局要求;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其中,直营门店可采用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的形式;
3、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能满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和经营的需要;
4、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是设置在地上1至3楼合法的、非住宅用途的场所);
5、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计算机终端总数不得少于100台,实际经营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平均每台计算机占地实际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
7、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8、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有通过公安部门培训的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信息审查员以及已通过消防安全培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9、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变更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应当符合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许可条件。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文化部等9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5〕10号);《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文化部《建立网吧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方案》(文明电字〔2005〕23号))

申请材料:

一、立项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立项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网吧)》(原件1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已存在的合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的,可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章程(原件1份);
(5)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
①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②租赁他人场所的: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8)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周围200米范围内方位图、场所内计算机结构拓扑图(原件1份)。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立项申请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网吧)》(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场所内计算机结构拓扑图(原件1份);
(6)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原址扩大经营面积的,还应提供:
①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②租赁他人场所的: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
二、发证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发证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立项批复》(原件1份)
(3)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
①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②租赁他人场所的: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5)区公安消防大队以上的消防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市公安机关对经营场所出具的《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由市公安网监部门核发的该场所的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信息审查员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企业股东或发起人签名(盖章)的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的任命书以及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信息审查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单位内部信息网络安全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文本(原件1份);
(9)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发证申请应提供:
①申请书(原件1份);
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变更立项批复》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立项批复》(原件1份);
③《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④区公安消防大队以上的消防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⑤市公安网监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变更营业场所地址的或原址扩大经营面积的,还应提供: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2)租赁他人场所的: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号);《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申请表格:

1、《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网吧)》
2、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程序:

1、公布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总量规划;
2、在公布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接受申请;
3、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立项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同意的,予以立项,发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立项批复》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立项批复》;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4、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发证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同意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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