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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办理

更新时间:2008-10-27 16:00:34

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决议解散、企业因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经营期限届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或行政机关责信心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免提交);五、决定公司注销的文件(原件1份);六、外商投资的公司清算组成立的文件(原件1份);七、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八、刊登于报纸的一次清算公告(原件1份);九、海关、地税、国税的注销证明(原件1份);十、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证明(原件1份)十一、分支(办事)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该机构已注销的证明(原件1份);十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原件1份)。

程序:一、受理申请材料;二、审查材料;三、核准注销;四、发注销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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