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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注销办理

更新时间:2008-10-27 16:05:25

条件:

(一)合伙企业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申请材料:

一、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作出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五、如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清算人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原件);
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原件;
八、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九、申请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程序:(一)受理申请材料;(二)审查材料;(三)核准注销;(四)发注销通知书。

文件下载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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