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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入学享受政府特殊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更新时间:2015-02-27 16:59:01

深圳小一学位申请全面攻略

政府对部分非深圳户籍人员实行的子女入学优惠政策不变。下列有关人员可根据如下优惠政策申请学位,并主动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1、中央各部委、各地政府驻深集体工作户口女干部子女可落户暂住户口,需入学读书与常住户口学生一视同仁。

依据:《关于中央各部委各地政府府驻深圳办事机构人员办理深圳市集体工作户口的通知》(深府办[1993]98号)。

2、凡驻深解放军、武警、警备区各部队、驻港部队(不含部队下属企业)干部的子女入学,可享受本市户籍户口学生同等待遇。

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驻军干部子女入园入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96]292号);1996年市教育局《驻深部队干部子女入学暂行规定》。

3、留学回国人员凭市引智办出具的《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享受本市户籍人口待遇。其子女根据就近入学政策入园、入学免交借读费。从2002年起,《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改为《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其未成年子女读书,免交借读费。

依据:《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和国内来深人才未成年子女入学问题的通知》(深教[2002]393号)。

4、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的人员,除具有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人员的同等待遇外,其未成年子女入幼儿园、中小学就读免交借读费。

依据:《关于深圳市办理人才居住证若干规定》(深府[2002]4号)

5、具有深圳户籍户口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的高学历、高职称人员,其非深圳户籍户口子女享受与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子女相同的优惠。(需交验:家长的户口、学历或职称证书、《文凭验证证明》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

依据:《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和国内来深人才未成年子女入学问题的通知》(深教[2002]393号)。

6、海外华侨子女来粤就读小学、初中、高中,享受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申请学位需提供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外华文教育工作的通知》(粤侨办[2005]93号)。

7、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依据:《转发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优[2004]46号)。

8、孤儿(已被收养且有法定监护人的除外)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被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应当纳入现有资助政策体系,给予教育救助。孤儿所在学校要优先为其提供勤工俭学机会。

依据:《转发民政部等15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粤民福〔2006〕39号)。

9、台湾学生就读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享受本地区户籍适龄子女入学的同等待遇。就读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台湾学生,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其收费与本地区户籍适龄子女同等待遇。

依据:《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台通[2006]29号)。

10、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入学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在普通高中就读免交学杂费。

依据:《转发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公通字〔2005〕342号)。

入学材料变化部分:

2015年深圳计划生育证明办理变化通知

大学区:

2015年深圳试行大学区入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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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深圳试行大学区招生区域(已确定的,本文将随各区最新政策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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