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停(复)业登记核准 更新时间:2013-06-19 11:33:37 事项内容 对办理税务停业、复业登记的核准。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条 件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二)已办理停业的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申请材料 1、《纳税人申办事项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查验) 申请表格 纳税申办事项申请表 申请受理机关 各主管区地方税务局(所) 决定机关 各主管区地方税务局(所) 程 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各主管区局(所)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各主管区局(所)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停业(复业)核准通知书 法律效力 经审批同意纳税人停(复)业。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