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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停(复)业登记核准

更新时间:2013-06-19 11:33:37

事项内容
对办理税务停业、复业登记的核准。
法律依据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条  件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二)已办理停业的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申请材料

  1、《纳税人申办事项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查验)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各主管区地方税务局(所)
决定机关
各主管区地方税务局(所)
程  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各主管区局(所)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各主管区局(所)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停业(复业)核准通知书
法律效力
经审批同意纳税人停(复)业。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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