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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退休人员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最新版)

更新时间:2014-06-06 09:36:30

高龄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高龄津贴


1.对在2014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加发90元;


2.对在2014年1月1日后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加发100元。


3.对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津贴累计超过90元/月(含90元/月)的,加发10元;


4.对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津贴累计低于90元/月的,补齐到90元/月。


5.对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津贴累计超过190元/月(含190元/月)的,加发10元;低于190元/月的,补齐至19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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