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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汽车限牌暂行管理规定:指标使用管理

更新时间:2015-01-14 16:51:02

1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深圳小汽车限牌管理规定相关内容,下面本文问你提供的是《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六章部分的内容,了解《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定点击查看下文。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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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指标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取得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购买小汽车后,应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车辆购置税,持指标证明文件、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除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外,单位或个人办理下列小汽车登记业务的,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有关材料:

(一)转移登记;

(二)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三)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四)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五)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小汽车以及出租车、教练车等营运小汽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四十五条 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第四十六条 指标不得转让。

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登记。单位或个人取得其他指标后,只能将其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登记。

单位或个人对使用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在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取得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办理电动小汽车登记。

可以取得更新指标的个人,向指标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手续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最新消息(2015年1月14日更新):

深圳公安局1月14日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规定》对深圳小汽车增量指标等进行细则和规定。本地宝小编将《规定》进行解读,整理出以下关键点,了解详情请点击对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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