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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申请条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5-02-10 15:11:43

  

  独生子女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不可以领证的情况:

  (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

  (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经领证的,可换证并继续享受)。

  对于大部分省市,领取第二胎指标还是非常困难,细则执行上要根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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