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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法人?

更新时间:2015-03-12 17:35:37

  企业法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国家需要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以确认企业法入资格。为此,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3,按照这一条例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产条件 企业法人必须拥有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以—卜的财产。法律作出这一规定,是因为企业法人必须拥有一定的财产,才能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才能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参与经济活动,从而有利于保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一个企业如果没有与其生产、经营或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就没有能力承担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因此,必要的资金数额的规定,对于企业法入经营能力的形成和维持,防范可能发生的信用崩溃和破产倒闭,具有重要意义。例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入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规定资金数额的最低限度,是世界目前多数国家所通行的法律规定。

  (二)组织条件 企业法人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企业章程、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以及有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这些是企业法人设立的组织条件的重要内容。这些条件既是企业法人开展活动的基本前提,又是企业法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保证。如果企业没有白己的名称没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没有企业自身活动的基本淮则,没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入员,就必然会使企业无法维持生存和发展,从而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不利于社会主义有训划商品经济的发展。

  在国外的公司法和商事法中,对于组织机构、场所和企业章程,一般都有比我国目前更详细、更具体的规定

  (三)法律条件 企业法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成立,其设立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依照单行法律规定的形式而设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就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形式而成立的法人企业:另一种是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形式建立的,像中国汽车工业公司就是依照国务院批转国家机械委关于成立中国汽车工业公司的报告的通知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权利能力的内容,决定于法律、法令、章程所规定的经营活动范围和成立该企业的具体目的。其行为能力,是指其以自己的意志,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企业法人行为能力的范围,不准超出它权利能力的范围。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企业法人成立时起同时发生,到撤销或解散时终止。

  企业法人承担有限财产责任。由于企业法人的财产既与其他成员的财产相区别,又与其他组织,包括它的上级组织的财产相分离,因此,企业法人通常是以其独立的财产为限承担财产责任,即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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