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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个人不交垃圾费或罚千元

更新时间:2015-03-16 08:56:26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3日发布《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对外公开征求立法意见。

  草案提出,单位和个人应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交纳垃圾处理费,未按规定交费、责令限期交费又不执行的,对单位处以应交费用三倍以上、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费用三倍以上、最高一千元的罚款。

  ●什么是生活垃圾?

  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餐饮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工业废料、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怎样处理?

  1、重点发展焚烧发电方式

  2、积极发展生物处理方式

  3、合理统筹填埋处理方式

  生活垃圾分四类

  可回收物

  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如纸类、塑料瓶、玻璃瓶、织物和金属等

  有机易腐垃圾

  指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等

  有害垃圾

  指混入生活垃圾中的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扣式电池、灯管、药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农村地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包装物等

  其他垃圾

  指没有实施分类和资源回收利用的混合生活垃圾和惰性垃圾,如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废弃家具等

  单位个人缴垃圾处理费

  条例规定,城乡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城乡生活垃圾由谁来管?条例明确,各级政府、街镇相关部门对各自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进行管理。同时明确了垃圾产生者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每个镇街建一个转运站

  生活垃圾如何处理?条例明确:生活垃圾的处理,重点发展焚烧发电方式,积极发展生物处理方式,合理统筹填埋处理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处理规模达到500吨/天及以上的行政区域应当优先论证焚烧处理方式的可行性;严格限制建设处理规模300吨/天及以下的生活垃圾焚烧厂。

  此外,每个镇(街)应当建一个以上生活垃圾转运站,每个自然村应当有一个以上生活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向社会公布。

  垃圾分类管理有责任人

  条例还确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责任人,并明确了责任人的工作职责。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街巷等,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等等。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农村配专职保洁员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于农村保洁工作做了专门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规民约中明确保洁制度。按照每500人配置一名专职保洁员的标准落实保洁责任。并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单位,承担农村地区的保洁工作。同等条件下,保洁公司应当优先聘用本地居民或者村民承担保洁和垃圾收运工作。

  第三方机构考核评价

  规定是否有效,监管是关键。条例对于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了相关考核制度,并规定将运行评价机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设施运营规范,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市、县(区)市容环卫部门还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生活垃圾处理数量、服务质量以及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随意倒垃圾最高罚500元

  条例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十分严格,除了明确了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并对个人法律责任也进行了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约谈主要负责人或者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情况,由市、县(区)市容环卫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3倍以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上最高1000元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市、县(区)市容环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而对于随意倾倒、丢弃、焚烧垃圾的,由市、县(区)市容环卫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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