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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说明(案例)

更新时间:2015-08-03 15:55:54

  深圳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案例说明

  案例1

  A个体工商户是小规模纳税人,每季度需向国税机关申报增值税。2014年第四季度开具普通发票收入为7万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收入为1万元(代开专用发票已在前台预缴税款),没有其他收入。则该商行第四季度应纳增值税为:0.03万元,具体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其中,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征收率)

  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小规模个体工商户季度合计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A个体工商户季度合计不含税销售额为【7/(1+3%)+1】=7.8万元,不超过9万,自开普通发票部分可以免税,代开专用发票已经预缴增值税款=1*3%=0.03万元。

  注: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案例2

  B个体工商户是小规模纳税人,每季度需向国税机关申报增值税。2014年第四季度开具普通发票收入为8万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收入为2万元(代开专用发票已经在前台预缴税款),没有其他收入。则该个体户第四季度应纳增值税为0.293万元,具体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其中,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税额=【8/(1+3%)+2】*3%=0.2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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