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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口退(免)税政策汇总

更新时间:2015-08-05 15:24:30

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

(一)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退(免)税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海关报关单上货物报关出口日期的当月确认出口销售收入并申报免税。

出口销售收入=出口货物离岸价(FOB)×外汇人民币牌价

二、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退(免)税政策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文附件4),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文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退(免)税认定

1.认定

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 提供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提供上述第(2)、(3)项资料。

2.变更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3.注销

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申请注销资格企业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还应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退(免)税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注意:

①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详见财税[2012]39号文第三条规定。

②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项规定确定。

(四)注意事项

1、无电子信息的备案

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

2)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2、延期申报的处理;

生产企业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即出口次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但是,20131231日前出口的货物可在20146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进行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准予延期申报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不予延期申报的,企业应在不予批准延期申报的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企业申请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需详细列明申请延期申报的报关单号码。

2)相应的举证材料

①属于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情形的:企业应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企业造成的实际影响等,书面报告需加盖企业公章。

②属于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情形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

Ⅰ属于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情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Ⅱ属于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因邮寄丢失、误递情形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③属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情形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

④属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情形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

⑤属于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情形的,应分别提供如下资料。

Ⅰ属于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情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

Ⅱ属于由于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情形的:企业应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上述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⑥属于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情形的:应提供海关出具的说明。

三、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退(免)税政策

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依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对应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二)退(免)税认定

1.认定

外贸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附件)并生成电子表格对应电子数据,持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到直属税务分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签字、印章齐全的纸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通过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的资格认定申请电子数据;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附送资料的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章,下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直属税务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变更

1)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及电子数据、以及《退税资料收文本》的相关变更栏目,到直属分局办理变更。

2)出口企业按要求分别在《出口企业退税认定表》和《退税资料收文本》的变更栏目填写变更内容,并分情况附送以下资料:

①退税开户银行和退税帐号的变更:

A.所需提供资料:

a)《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相关变更栏里填写变更后的银行和账号,必须法人亲笔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b)在“退税资料收文本”相关变更栏里填写变更后的银行和帐号,须法人亲笔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c)如变更前的银行帐号办理过银行帐号监管的,需原开户银行出具证明同意变更,证明需加盖原开户银行公章。

d)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B.如有办理过银行帐号监管的,需原开户银行出具证明同意变更,证明需加盖原开户银行公章。

②海关代码的变更:

A.所需提供资料:

a)已变更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b)《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相关变更栏里填写变更前后的海关代码,必须法人亲笔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c)在“退税资料收文本”相关变更栏里填写变更后的海关代码,须法人亲笔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d)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B.如果原海关代码的税款没有退完的,应待退税审批完结,所审核退税款到帐后再来办理企业海关代码变更。原海关代码尚未申报的单证,在海关代码变更后,用原海关代码申报。变更后的报关单用新海关代码申报。

③企业名称和法人代表的变更。

A.所需提供资料:

a 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b)《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相关变更栏里填写变更后的项目,必须法人亲笔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B.如果已经在征收分局办理变更的,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无需提供上述资料。

④其他(地址、电话等)的变更。

A.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B.退税登记证和退税资料收文本,在资料收文本变更栏里填写好已变更的新资料,变更栏里必须法人代表亲笔签名,盖上企业公章;

C.其他相关变更资料。

3.注销

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外贸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

报送资料: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申请注销资格企业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还应提供: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

《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三)退(免)税计算

1.计算公式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2.退税率的确定

1)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3)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4)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5)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率的适用,见财税[2012]39号文附件3

(四)注意事项

1.无电子信息的备案

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

2)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2.延期申报的处理

外贸企业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即出口次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但是,20131231日前出口的货物可在20146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进行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准予延期申报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不予延期申报的,企业应在不予批准延期申报的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企业申请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需详细列明申请延期申报的报关单号码。

2)相应的举证材料

①属于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情形的:企业应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企业造成的实际影响等,书面报告需加盖企业公章。

②属于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情形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

Ⅰ属于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情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Ⅱ属于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因邮寄丢失、误递情形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③属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情形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

④属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情形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

⑤属于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情形的,应分别提供如下资料。

Ⅰ属于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情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

Ⅱ属于由于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情形的:企业应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上述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⑥属于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情形的:应提供海关出具的说明。

四、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办理所需表格及附报资料

(一)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出口企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外贸企业相关单证已经申报退税并已收到退税款的,企业在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前,应先返纳退税款。

办理该证明应提供以下资料:

1)《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3)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4)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5)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委托出口货物提供)。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出口企业需提供以下提供: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用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生产企业无须提供);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及其电子数据;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四)《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提供下列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1)《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不需提供)。

4)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提供)。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征税

1、免税申报

1)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一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货物;

二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①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②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③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三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具体是指:

①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③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2)适用消费税免税政策的范围: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同时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此前环节已征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进项税额的处理: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4)免税申报的期限:

当前免税申报的期限包括一个一般规定及两个特殊规定:

①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第(一)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②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第(四)项“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退(免)税申报,但在免税申报期限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企业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③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延期申报申请,但在免税申报期限后做出“不予延期”决定的出口货物劳务,若符合免税条件,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不予延期”决定的次月申报免税。

2.征税申报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①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②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③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④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⑤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⑥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六、若干征、退(免)税规定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退(免)税认定之前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3.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4.卷烟出口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国家批准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购进的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5.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

七、出口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一)退(免)税政策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指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具体办法及计算公式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有关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规定执行。

(二)退(免)税认定

1、认定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办理认定的具体资料请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九条。

2、变更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在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具体资料请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九条和第十条。

3、注销

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

办理认定注销的资料请见深圳市国税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办税指南-认定管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三)退(免)税计算

计算公式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有关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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