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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生儿入户办理指南(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批)

更新时间:2016-01-07 10:17:42

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父母双方为本市户籍居民或出生时父母一方已迁入本市)的婴儿,尚未合法申报户口,符合本市出生入户计划生育政策,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

一、国内出生的一周岁以上政策内一孩的;

二、政策内生育双(多)胞胎的(不包括再婚政策内二孩情形);

三、独生子女政策内生育或非经审批生育二孩(含二孩双胞胎情形)的;

四、一孩病残儿或收养政策内生育二孩的;

五、少数民族政策内生育二孩的;

六、一孩与他人非婚生育初婚政策内生育二孩的;

七、农业户口政策内生育二孩的;

八、本市驻军双军人或女士官生育的(不论胎次);

九、国(境)外出生的(不论胎次);

十、未经审批生育的(不论胎次);

十一、超生的(不论胎次)。

注:1、根据《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申报前需先行经本市父(母)户籍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同意。计划生育证明信息已通过深圳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共享使用,申报入户登记时不需提供纸质《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2、高校在读学生的婴儿应在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母)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如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在读学生集体户口,应在婴儿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地申报。如婴儿父母毕业满2年,但户口仍属高校集体户学生户口的,应在父母户口迁出后,在迁入地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材料

一、《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不需填写,受理后需申报人签名确认);

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收取副页);

三、婴儿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的应分别提供死亡证明文书、失踪判决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父母的婚姻法律文书。属离婚或再婚的,还需提交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因丧偶再婚的,除提供死亡证明文书外,如该证明及户口簿不能反映夫妻关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出具证明夫妻关系的相关材料;

五、新生婴儿具有以下情形的,还需分别提供相应材料:

1.属双(多)胞胎的,提供近期二寸免冠彩色合照一张;

2.属国(境)外出生的,需提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出生医学证明》中文翻译件(可自行翻译)及申请人入境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属港澳地区出生的,还需提供市局业务科签发的《同意受理通知书》和婴儿入境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4.属现役军人(含女士官)子女的,还需提供父(母)军官证或士官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所在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服役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等证件是以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的,还需提供军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父母信息填写不完整、出生地非父母户籍地、长期居住地或证件存疑的,还需提供盖有发证机关公章的婴儿出生医学档案复印件及申请人父(母)的书面情况说明;

2.《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出生医学档案与《出生医学证明》内容不符的,需更换《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信息不真实的,监护人可申请在市公安局指定或本市其他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凭鉴定结论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关申请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子女关系真伪存疑,申报人无法有效举证,也未能通过其他方式调查核实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4.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在读学生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婴儿父母的集体户口页或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及婚育情况证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及与婴儿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5.满三周岁婴儿的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原始疫苗接种本、入园档案或学籍档案等辅助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一、申报人持以上材料向拟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申报双(多)胞胎和国(境)外出生婴儿户口登记的,婴儿需到场面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现场受理,签发《户政业务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现场告知理由或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户籍地公安分局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审结,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申报人收到公安机关同意办理的通知后,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政业务受理回执》、婚姻法律文书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满十六周岁的,应同时到场,持《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采集检测回执》和居民身份证照片1张,申领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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