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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追加补贴申请指南

更新时间:2017-06-01 16:32:37

市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 A 类、B 类、C 类人才在宝安区还能申请获得奖励补贴额度1:1的比例追加奖励补贴。具体申请办法如下:

申报条件

1.申请时需具备有效的市、区高层次人才身份;

2.申请人认定后所获得市奖励补贴,按1:1的比例追加奖励补贴;

3.申请人领取宝安区配套奖励补贴期间需在宝安区全职工作并缴纳社保。

政策待遇

按所获得市奖励补贴额度 1:1 的比例追加奖励补贴

申请材料

1.《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追加申请表》

2.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证书

3.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明身份材料)

4.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取得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证书至申请该奖励期间)

5.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6.申请人已享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奖励补贴的证明材料

7.如因工作变动,申请人应提供劳动(聘用)合同

8.如人才银行变更,申请人应重新提交银行卡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材料1提供原价及Word格式电子档,其他材料未标明原件的,均验原件存复印件,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上述有关材料原件,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办理地址

区人力资源局职员与雇员管理科

地址: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539室

电话:29999778

办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按季度办理。

办理流程

1. 高层次专业人才或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套奖励补贴根据已发放的市奖励补贴追加发放,首次审定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加具推荐意见、盖章后报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申请;

(2)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由申报人完善材料后重新申报;

(3)政务服务大厅通知区人力资源局领取申报材料;

(4)区人力资源局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5)区人力资源局将资助对象和资助情况在区政府网站、区人才工作网和区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

(6)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区人力资源局按照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程序报批。

(7)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2.高层次专业人才或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套奖励补贴分批发放的,后续审定程序与首次审定程序相同,社保缴纳证明时间为上次申请至本次申请期间。

补充说明

1. 如申请人落户宝安的当年度,在深圳市其他区享受过同类配套奖励补贴的,其配套奖励补贴不再重复发放,次年接受申请。

2. 为深化实施“凤凰工程”,在本方案发布之前按《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 号)、《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细则》(深人社发[2012]37 号)文件获得奖励补贴的,在市、区高层次人才任期内,可申请享受 1:1 比例的追加奖励补贴,享受期限从认定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后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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