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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如何计算深圳居住证签注时限

更新时间:2020-04-22 11:27:32

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需进行签注,但签注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有些人对签注的时限不是特别清楚,下面就2个例子来说明如何计算深圳居住证签注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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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登记天数需满八个月

疑问:

张先生一天去签注居住证,系统提示他需要签注前一年内在深圳最少要有240天以上的居住登记天数,而他现在累计居住登记天数还差20天。小明一想那再过20天自己应该就可以了签注了吧?!可过去好久好久还是不能签注,符合条件的居住登记天数就是不变,或者过一段才涨几天,这到底是因为什么呢?

释疑:

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居住证系统计算申请人居住登记是否满足签注条件时,是计算申请当日开始、向前一年内(一般是365天)申请人的居住登记天数是否满八个月(系统简化为登记天数累计满240天)。也就是说每次申请签注时,计算居住登记可累计时段的起始和截至日期都不同哦。


举例说明:

王先生2016年1月1日至7月31日进行了居住登记,8月1日其离开深圳当天时居住登记被注销,2016年12月31日回到深圳后当天又重新申报了居住登记。

在此情况下:

1、如果王先生2016年12月31日申请签注居住证,系统会自当天起自动计算其过去一年内(整个2016年)的居住登记天数是否累计满八个月,很明显王先生只有7个月的居住登记,不符合签注条件。

2、如果王先生2017年1月31日申请签注居住证,系统会自当天起自动计算其过去一年内(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的居住登记天数是否累计满八个月,很明显王先生仍然只有7个月的居住登记,不符合条件。

大家可以看到,虽然王先生2017年1月31日第二次申请时新增了2017年1月的居住登记天数,但原本第一次2016年12月31日申请时纳入累计计算的2016年1月的居住登记天数这次未纳入统计了,这样的话新增了2017年一个月的居住登记天数,同时又减少了2016年一个月的居住登记天数,王先生的居住登记天数才会仍然没有变化。

而且这种情况会一直持续到2017年8月1日(此时签注的居住登记计算范围为2016年7月31日至2017年8月1日),从2018年8月2日起,每天会增加一天可累计的居住登记天数,同时移出统计范围的那天本来就没有居住登记,不会影响累计总数,这样一年内的累计有效居住登记天数就会增加一天,直到2017年8月27日就能满足签注条件。

此外,如果王先生2016年12月31日回到深圳后没有及时进行居住登记,那纳入统计的居住登记累计天数每天都会减少。


解决办法:

向居住地网格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申请查询自身居住登记情况,正确计算居住登记时长以及未来符合签注条件的日期,避免无谓等待,提前规划需要居住证才能办理的日常安排。

补换领居住证后该按照哪个日期来签证

疑问:

李女士高高兴兴的办到了居住证,看到证件上有签发日期,按照证件提示自签发之日起要每年签注。后来李女士的居住证丢失后又补办了一张,新证件的签发日期和旧证不同,那到底按照哪个日期来签注呢?

释疑:

其实每张居住证的签发日期都是该张居住证通过公安部门审核的日期,所以一个人如果因为补领、换领前后办理了多张居住证,每张居住证的签发日期都是不同的。自签发之日起每年签注一次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说法,其实还有更细致的要求。


举例说明:

一、基本情况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新办居住证后,应当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居住证签注,逾期不签注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中止。

例一:

赵女士新办理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证件签发日期是2016年1月1日,按照规定一年后如需继续使用,那当年应该在2016年11月2日至12月31日之间申请签注。

此种情况下赵女士如果在2016年某一天因证件损毁、丢失补领、换领了新的居住证,虽然新补领、换领到的居住证签发日期有变更,因为补领、换领居住证不影响证件的签注时限要求,因此仍然是自2016年1月1日其每满一年前60日内签注。


二、中止功能后补办签注的情况

使用功能中止后可以补办签注。补办签注后再次办理签注的,应当在补办签注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签注。

例二:

赵女士在2016年11月2日至12月31日之间未申请签注,居住证于2017年1月1日中止使用功能。此后赵女士补办了居住证签注,其证件于2月1日恢复使用功能,那应该自补办签注之日(2月1日)起,每满一年内前六十日申请签注(下一次是2017年12月3日到2018年1月31日)。

需要说明的是,中止功能的居住证需要补领、换领的,应当先补办签注。如果赵女士2月1日补办了签注后,某一日因证件丢失等原因补领换领了居住证,虽然新补领、换领的居住证换了新的签发日期,但因为补领、换领居住证不影响证件的签注时限要求,因此仍然要自补办签注之日(2月1日)起,每满一年内前六十日申请签注(下一次是2017年12月3日到2018年1月31日)。


三、注销后再次申领居住证的情况

中止功能两年的居住证会被系统自动注销。被注销后再次申领的居住证需要签注的,持证人应当自再次申领的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签注。

赵女士如果2017年1月1日居住证中止功能起一直没有签注居住证,那其居住证会在2019年1月1日被系统注销。此后如其于2020年1月1日再次申领了居住证,那应该自新证件的签发日期(2020年1月1日)每满一年前60日内申请签注,下一次应该在2020年11月2日至12月31日之间申请签注,才能保证持证时间连续。

如果赵女士2020年某一天因丢失、损毁等原因补领、换领了居住证,虽然拿到的证件有了新的签发日期,但因为补领、换领居住证不影响证件的签注时限要求,补领换领的居住证仍然要在再次申领到的居住证签发日期(2020年1月1日)每满一年前60日内申请签注(下一次应该在2020年11月2日至12月31日之间申请签注才能保证持证时间连续)。


解决方法:

签注日期的要求看着好像挺复杂,其实签注时限到来之前居住证系统会有短信提醒,记得保持通讯畅通哦,预留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记得及时更新以免收不到短信。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深圳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居住证】可获深圳居住证办理指南、办理入口、续签和补办指南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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