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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缴指南

更新时间:2017-08-10 09:33:44

时间

2017年10月1日起

使用对象

1.符合深社保发〔2012〕45号文《一次性补缴政策分类表》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已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自取得深圳户籍之月至本通知实施之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参保人取得深圳户籍之月早于本市简历相应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间的,其一次性补缴年限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本市建立相应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时间。

缴费标准

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在申请缴费时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到账后,已到账月份的缴费基数不再调整);缴费比例按申请缴费时本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相关规定执行。具有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在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应一次性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其去的本市户籍之月,其中取得本市户籍之月早于2001年2月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1年2月。

一次性缴费额为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月数。一次性缴费后,统一按月缴费基数之和的8%记入其个人账户(其余部分按规定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待遇计发

1.一次性补缴不改变其首次参保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

2.参保人缴清全部费用后,因一次性补缴形成的缴费年限计算未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其中,按广东省颁发核定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因一次性补缴形成的缴费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也不作为计发地方养老金的年限;按深圳办法核定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因一次性补缴形成的缴费年限不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的缴费年限,也不计算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3.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缴费指数计算按《养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4.参保人缴清全部一次性补缴的费用后,符合在我市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条件的,可向市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保机构从受理的次月开始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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