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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最新消息

更新时间:2019-05-13 14:23:18

深圳市新发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征求意见稿,小编将相关重要信息整理出来,与需要的朋友快俩看看吧!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职工购买住房按照《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照《贷款规定》申请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其住房是指:

(一)职工提交的经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用途应包含居住用地属性,且房屋用途应为住宅、单身公寓、单身宿舍、公寓、宿舍;

(二)经本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所购房为住宅的。 

 

二、职工所购住房存在按照本市住房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执行一定年限限制转让、限于向特定对象转让等限制交易情形的,在该住房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转公贷款。 

 

三、职工所购住房属于按照本市住房政策执行共有产权要求的,可以按照《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转公贷款。

  

四、职工申请变更该贷款所购住房权利人的,应先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转公贷款予以结清。  


五、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等涉及拆迁住房,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但需要注销抵押权的,在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追加足额抵押担保的前提下,公积金中心可以支持办理该住房的抵押权注销。  


六、职工就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等涉及的回迁住房新购买面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该项目提供符合《贷款规定》要求的担保前提下,公积金中心可以受理其申请,根据项目开发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要件认定新增住房面积的购买行为,以增购回迁住房面积的价款作为购房总价,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等政策,计算可贷额度。  


七、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在该住房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且该住房所在项目开发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至该新建商品房(期房)办理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的,可予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贷款)应采用抵押方式进行担保。《贷款规定》第二十三条“公积金贷款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质押人可以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以及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进行担保”的规定不再执行。 


九、申请人与父母、子女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户口簿或者诚信申报材料。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住房消费情形以及提取额度

(一)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  

(2)支付房租;  

(3)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  

(4)其他住房消费。 

 

(二)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前款规定中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上次办理提取业务至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间的时段;未办理过提取业务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发生以上规定中第一种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以上规定中的第2、3、4种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职工购买的住房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并以该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六十五,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职工属于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保障对象,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或者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称租赁平台)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住房租金支出,且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基本保障对象,按照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确定。职工按照本款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理时间由公积金中心另行通知。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不超过两次;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或租赁平台申请提取的,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月实际还贷额;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职工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应当是前款规定中应偿还贷款本息住房的权利人。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四十,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一次;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提取的,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二、其他情形和提取额度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男性年龄满五十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四十五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  

(4)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5)户籍迁出本市;  

(6)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8)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二)符合以上规定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任一情形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按照以上规定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先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后,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以上规定第八种情形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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