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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积金还贷提取指南

更新时间:2024-02-06 09:25:12

本文将为你提供深圳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办事指南,包含受理条件、办理流程、注意事项等。

范围与条件

受理范围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其他

服务对象:自然人

受理条件

1.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偿还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一年一次)提取:

(1)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本人或其家庭成员(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贷款本息的缴存职工。

2.终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变更还贷委托提取顺序业务:

(1)已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的职工。

(2)在执行按月还贷委托提取期间。

3.提前还贷提取业务:

(1)已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的职工。

(2)在执行按月还贷委托提取期间。

(3)职工在贷款银行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含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部分或全部个人住房贷款。

业务办理须知:

1.职工办理提取之前,请核对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中的合同编号、贷款用途、签订日期等要素的完整性,如有缺漏请贷款银行予以补充或提供相关证明。

2.纯公贷、组合贷申请还贷提取的,因贷款受托银行办理抵押手续等问题,暂未能取得公积金(组合)借款合同原件的,可提供借款合同复印件办理(可不加盖贷款银行印章),若复印件也尚未取得职工可自行查询合同号后告知柜员办理,组合贷款签订协议的,职工应诚信申报商贷部分浮动利率,标注在业务回执上并签字确认。

3.办理过商转公贷款的职工,若仅针对原商业贷款或仅针对新的公积金贷款办理还贷提取的,只需按照需要办理提取的贷款类型提供材料即可。

4.职工与非家庭成员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共同借款人,若从职工的个人征信报告中无法获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信息,则须由能获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信息的共同借款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柜台进行书面授权。

5.一笔个人住房贷款具有多个借款人的,且多个借款人非同一家庭成员,职工及其配偶申请还贷提取的期间,其他共同借款人不得再申请还贷提取,若职工发生此提取情形的,视为已征得其他共同借款人同意。

6.职工对房产数量有异议的,可到我市房产查档网点查询实际房产数量并打印其全部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查询截止日期距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30天之内)。

7. 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业务注意事项:

(1)职工签订协议当月发生过其他形式提取(除大病、低保、社保存量提取外),自次月起每月将核定的可提取额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职工当月未发生其他形式提取且在20日前(含20日)签订协议的,公积金中心自当月起每月将核定的可提取额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职工在20日后签订本协议的,公积金中心自次月起每月将核定的可提取额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2)职工与配偶同时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确定与其配偶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顺序,如职工与配偶非同时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顺序以职工及其配偶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为准。

(3)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款部分已结清,则还贷提取委托自动终止。针对组合贷款中未结清的商业贷款部分,可重新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

8.偿还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一年一次)提取注意事项:

(1)职工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上年度未提取的,可累计提取最长24个月的可提取额,提取申请应自每月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最早可提取的月份不早于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月。

(2)夫妻双方用同一笔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提取时,须双方同时办理;如夫妻双方不能同时办理,可委托一方代办。

(3)若职工同一时间段内有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需求的,建议先申请还贷提取后再申请购房提取。

(4)若职工存在已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且无法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可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提前还贷提取注意事项:

(1)职工选择此提取情形的时间须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有效期内。

(2)职工对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中公贷部分进行提前还款的,提前还贷的金额将在次月通过还贷委托提取,不能通过此项提取情形申请提取。

(3)职工须在提前还贷的当月或次月申请办理提前还贷提取,一旦本人或共同委托人发生提前还贷提取业务,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含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项下签订的还贷委托提取协议均自动终止。职工需重新签订协议的,提供由贷款银行出具的剩余商业贷款金额和剩余贷款期数的相关证明。

(4)职工针对提前还贷月份仅能办理一次提前还贷提取业务,若一个月发生多次提前还贷的,建议职工提供的还款明细中包括提前还贷的汇总金额。

(5)签订按月协议时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共计一套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不超过实际提前还贷金额;签订协议时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职工月应缴存额的60%。

10.变更还贷委托提取顺序:

(1)职工或其配偶如需要变更提取顺序,可由任一方办理提取业务信息变更的相关手续。

(2)还贷委托提取期间,职工申请变更还贷提取顺序当月生效,申请前已发出委托提取支付指令的,在支付指令执行后生效。

11.终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

(1)共同委托人是指针对同一笔个人住房贷款,与职工共同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

(2)职工或共同委托人均可申请终止任一方的协议,或申请同时终止双方协议。终止申请当月生效,终止申请前公积金中心已按协议发出委托提取支付指令的,在支付指令执行后生效。

(3)还贷委托提取期间,职工如需办理其他类型的提取业务(除大病、低保、社保存量提取、提前还贷提取外),须先终止协议。

(4)还贷委托提取期间,公积金贷款(包括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已结清的,协议自动终止;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合同到期的,协议自动终止。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个人提取业务中的“变更还贷委托提取顺序”/“终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后提交。

2受理:系统当场自动受理。

3审核:系统当场自动审核。

4审批:符合办理条件的,系统当场审批通过。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审批当场审批不通过。

5办结:审批通过后业务当场办结。(一个工作日内)

6送达:系统当场自动出业务受理回执,申请人自行打印。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住房公积金银行银行自助终端通过“提取业务办理预约”情形选择“发起预约-还贷提取(一次性)”/“发起预约-签订委托还贷提取协议”/“发起预约-提前还贷提取”/“发起预约-变更还贷委托提取顺序”/“发起预约-终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填报相关信息后提交。系统当场审核申请,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预约柜台办理。审核不通过的,退回重新填报相关信息。

2 受理:柜员当场检查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给予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 审核:柜员当场进一步审核材料后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材料信息。

4 审批:符合办理条件的,柜员录入系统后当场审批通过。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审批不通过并当场告知审批不通过的原因。

5 办结:审批通过后业务当场办结。(一个工作日内)

6 送达:申请人当场领取业务受理回执。

窗口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2008号侨香村1栋裙楼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服务厅(福田管理部)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1232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下午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可乘坐6路、25路、45路、48路、73路、104路、245路、323路、325路、B611路、B729 至“翠海花园站” 蛇口线 (地铁 2 号线):侨香站C1出口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深圳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可获取深圳公积金业务预约办理查询入口/网点查询/公积金提取和缴纳指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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