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意见征求稿)
更新时间:2019-09-27 16:00:33
广东省新出了关于职工生育保险的意见征求稿,具体如何规定的呢?小编为大家收集到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意见征求稿的相关信息,快点击文章查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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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
2、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3、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一、医保待遇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1、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上述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不纳入报销范围的
1、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2、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3、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其他医疗费用。
四、生育津贴
1、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2、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参保满1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3、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参保满1年,或职工连续参保不满1年但累计参保满1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之和除以12确定。
4、职工累计参保不满1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累计缴费工资之和除以缴费月数确定。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为基数计算计发。
五、关于产假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2、女职工怀孕后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3、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六、生育津贴发放
1、职工生育或怀孕后终止妊娠享受产假的,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按月发放给职工。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一次性发放给职工。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2、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3、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备注: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3、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4、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参照职工所在地级以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5、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已享受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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