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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广东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19-12-05 10:08:42

广东省新发布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的相关文件,具体文件是写的什么呢?快点击文章查看!

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实现应保尽保。

1、明确参保范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各地要不断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重点摸清原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人群,促其尽快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管,强化共济能力。

2、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两项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统一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原则,建立费率确定与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3、建立基金征收协同机制。

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省级多方协同工作平台建设,实现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财政等部门统一数据共享交换、统一业务规范、统一协同工作机制,提升基金对账质效,有效保障参保人权益。

4、规范基金财务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调整会计科目和报表,做好基金核算、统计和划转等工作。

(三)统一监督管理,规范基金使用。

5、规范医疗服务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时,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生育医疗费用增长率等指标增加到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中,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统一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各市不得自行扩大。

6、统一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探索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门诊产前检查实行按人头付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实现在地级以上市内生育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加快推进生育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7、强化基金监督管理。

结合“数字政府”建设,加快完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加强对基金使用审核和监控,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社会监督,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公开。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健全行政执法监管体系,提高行政监管能力,依法查处临时参保、挂靠单位参保等投机参保和任何形式的欺诈骗保行为。

(四)统一经办服务,提升管理效能。

8、统一经办服务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经办管理统一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优化管理资源,规范并公开经办流程,实现两项保险“一个窗口办事、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办理业务,节约经办运行成本。

9、统一信息系统管理。

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并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加快服务信息化,方便群众通过网络、手机APP等查询参保、缴费、待遇、津贴支付、退保等信息。

10、完善数据统计分析。

健全完善数据统计分析,准确全面记录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支出等信息,及时客观反映生育保险制度运行、待遇享受和待遇支付等情况,并科学做好基金运行分析。

(五)统一保障政策,确保待遇不变。

11、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两项保险合并后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继续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等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六)统一风险管控,确保制度可持续。

12、加强基金风险研判。

建立健全基金运行分析研判机制,对参保人员结构变化、基金收支平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药采购和价格改革、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出生率变化等因素对基金运行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

13、强化基金风险预警

强化收支预算,合理控制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水平,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的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制定科学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确保基金安全、稳定、可持续运行。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纳入完善全民医保体系工作全局,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有序推进相关工作,确保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

医保部门要履行牵头抓总责任,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金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改革实现两项保险统一经办管理。税务部门要根据改革要求实现两项保险统一征收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规范生育医疗服务行为,建立完善控制生育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约束措施。其他各相关单位要大力配合,协同推进改革实施。

(三)精心组织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工作台账制度,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细化任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根据当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进行综合研究、精确测算,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形成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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