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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2020年单位人才房配租对象

更新时间:2020-05-28 11:06:49

配租对象

配租对象:

(一)企业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龙岗区,且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龙岗,不改变在龙岗的纳税义务。

2.本年度或上年度在龙岗的年税收贡献达100万元(不含代扣代缴税类的纳税额)。

3.人才规模(含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高技能人才以及经市、区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人才数量)达10人。

4.高新技术企业、市、区年度重点引进企业、区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不受上述2、3款规定限制。

(二)机关事业单位

人才规模(含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高技能人才以及经市、区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人才数量)达10人。

注:机关单位下属事业单位必须由机关单位统一申请(学校、医院除外)。

(三)民办学校、民营医院、社工组织

可参照上述两种形式申请,如以企业形式申请,不受税收贡献限制。

已承租我区人才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单位,在本通告发布前一年内,如有因使用人才住房或保障性住房违规违约行为被处罚、未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或有退房及恶意欠租行为的,本批次不予受理其人才住房申请。

入住条件

各单位所承租的人才住房仅可安排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本单位在职员工(申请人)居住:

(一)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正在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且未正在享受人才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已领取我市区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自最后一次领取补贴之日起1年内不可申请);

(二)申请人需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专项职业能力三级及以上中的一项资格;

(三)申请人如属公租房轮候家庭的,在签订租赁合同及办理入住备案登记时,须先退出公租房轮候库;

(四)无其他违反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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