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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龙华区学位申请房屋租赁凭证办理材料

更新时间:2021-03-02 14:37:06

龙华区房屋租赁凭证办理需要准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书及同意出租证明、住宅合同与非住宅合同,详见正文。

受理条件及材料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办理材料: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产权人为个人的

①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公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保卡(身份证号)、港澳台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人士护照(须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证,号码共11位。第1位为字母,“H”字头签发给香港居民,“M”字头签发给澳门居民;前8位数字为通行证持有人的终身号。在制作编码卡时,港澳人士的有效证件号码采用【字母前8位数字】;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俗称台胞证,为8位终身号码。多次来往大陆签注和长期居留签注上的“通行证号码”栏仍然为10位号码,前8位为终身号码。在制作编码卡时,台湾人士的有效证件号码采用【前8位】。

②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无法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出具经委托人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签署地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2)产权人为单位的

①组织机构代码证、军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属于事业单位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附中文译本的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未经中国国内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若无法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作出与原件相符、保证原件真实合法、有效的声明。

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③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

4、委托书及同意出租证明

5、住宅合同与非住宅合同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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