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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条件及材料

更新时间:2021-03-25 11:39:01

符合应由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详见正文。

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应由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6)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办理材料

1、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深圳市)

2、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深圳市)

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深圳市)

5、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深圳市)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该提交相应的证明(深圳市)

7、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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