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条件及材料
更新时间:2021-03-25 11:39:01
符合应由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详见正文。
更新时间:2021-03-25 11:39:01
符合应由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详见正文。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应由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6)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深圳市)
2、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深圳市)
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深圳市)
5、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深圳市)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该提交相应的证明(深圳市)
7、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