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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深圳见习单位录用奖励申请指南

更新时间:2021-08-17 13:49:00

见习单位在见习期满后吸纳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自愿申请见习单位录用奖励

申请条件及材料

申请条件

(一)见习单位在见习期满后吸纳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自愿申请见习单位录用奖励;

(二)见习单位在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与见习人员在见习期内提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自愿申请见习单位录用奖励。

申请材料

(一)《青年见习补贴及录用奖励申请和审批表》(网上申报成功后在线打印,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二)《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

申请流程

(一)申请。

1.见习单位登录业务系统提出录用奖励申请(网址:https://hrsspub.sz.gov.cn/ggjyfw/)

2.见习单位在业务系统中规范、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扫描申请材料原件上传,上传内容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3.业务系统比对相关数据,自动预审录用奖励申请。预审通过的,显示“提交成功”;预审不通过的,根据预审情况做出相应提示;

4.预审通过后,见习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见习单位注册地所属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二)审核。

1.见习单位注册地所属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街道)负责审核;

2.受理街道自业务系统预审通过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初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也可授权受理街道完成复核。申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上传证照不清晰,且无法补证或未按约定补证的,审核不通过;

3.受理街道或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策规定及审核需要,可前往见习单位查核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见习单位可登录业务系统查看业务办理进度和审核结果。

(三)公示。

受理街道对拟录用奖励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受理街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录用奖励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四)发放。

受理街道所属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示通过后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录用奖励拨入见习单位的银行账户。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受理街道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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