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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加强全市药品领域从业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08-24 19:44:39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增强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意识,以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把抓好疫情防控作为保障生产经营的首要措施。

通知原文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总体部署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药品领域疫情防控力度,切实保障药品领域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和药店,下同)要进一步增强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意识,以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把抓好疫情防控作为保障生产经营的首要措施。要全面排查在岗员工新冠疫苗接种、核酸检测、健康防护、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漏洞和不足,制定落实有效疫情防控措施,筑牢常态化疫情防控坚实防线。

二、主动接种新冠疫苗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作为健康素养较好的专业群体,应在全社会发挥带头作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服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新冠疫苗接种工作安排,加强新冠疫苗接种的动员组织,确保适龄无禁忌员工应接尽接新冠疫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疫情防控指挥部门指导下,主动参与新冠疫苗接种公益宣传,引导群众积极主动接种。

三、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疫情防控机制,组织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一是组织做好员工日常健康监测(包括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等),工作场所定期消毒,按疫情防控部门要求或定期组织开展全员核酸检测;二是加强对涉疫地区旅居史人员的排查管理,督促员工按规定落实好相关隔离措施及核酸检测要求;三是新冠疫苗研制、生产企业应重点加强对高风险岗位员工的健康监测,严格落实生物安全管理要求,确保人员安全;四是零售药店应加强员工“哨点”监测业务培训,严格按照零售药店“哨点”监测预警工作指引、居民在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行为规范指引等文件要求,落实好购药人员健康及旅居史问询、健康码查验、就医指引、健康宣传、信息登记上报等工作责任。五是加强健康安全宣传教育,要求员工增强个人防护意识,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减少参与聚集性活动、出省出境等。

四、做好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完善疫情防控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健全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演练。加强疫情预防工作,一旦发生新冠肺炎确诊、无症状感染、密切接触等情形,应立即研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及时上报相关疫情信息,按要求积极配合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落实相关处置措施,防范疫情发生及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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