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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申办港澳商务签注登记首次及年审备案材料

更新时间:2021-10-11 13:46:15

首次及年审备案申请需要准备《企业申请往来港澳商务资格备案申请表》等材料,详见正文。

申请材料

首次及年审备案申请材料

1.提交《企业申请往来港澳商务资格备案申请表》及《商务备案单位责任告知书》的原件彩色扫描件(签名处须手写签名方有效)。首次申请备案的企业还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或首席代表)手持身份证明和《企业申请往来港澳商务资格备案申请表》照片,符合以下条件的除外:

(1)市政府认定的便利直通车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2)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且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持牌金融机构以及经前海管理局认定总部企业。

(3)符合备案条件的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企业(机构)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世界知名大学博士学位人员所在的企业。

(4)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纳税额为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2.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或首席代表)为港、澳、台及外籍人士的,须提交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扫描件。单位需授权委托(被授权委托人须是内地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交统一格式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彩色扫描件(授权人签名须手写签名方有效)。

3.单位办证员(须是内地户籍居民)须在该单位最近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符合以下情形的免核本单位社保: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机构的办证员可免提交社保证明:

①市政府认定的便利直通车企业。

②由市政府引进的出国留学人员所创办的企业。

③香港、澳门、外国企业驻深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④符合备案条件的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企业(机构)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世界知名大学博士学位人员的备案单位。

(2)办证员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或首席代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员、司乘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且未在备案单位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的,提交身份证明材料。

4.以出口创汇条件申请备案的,提交当月前连续12个月出口创汇证明。

5.提交与备案申请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

(1)持《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的企业,提交批准通知书正反面。

(2)由市政府引进的出国留学人员所创办未达纳税标准的企业,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属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的企业(机构),按以下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①院士(专家)工作站,提交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认定认明文件。

②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提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证明文件。

③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科研机构,提交该机构出具的科技人才证明及广东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证书或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签订的《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等其他能够证明科研机构的证明。

(4)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企业(机构)工作的各类人才,按以下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①国家级、广东省及深圳市高层次人才,提交相应的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

②世界知名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提交教育部学位学历认证书(以上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翻译机构资格证明及该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劳动合同、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当年度世界排名前100名的大学排名资料。

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企业(机构)工作的各类人才由前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作为备案单位代为申请的,上述申请材料中的第1条、第2条所列材料由前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申请材料第5条中的第(4)项所列材料须由相关备案人员提供给前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

6.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还须按照下列要求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

(1)单位备案人员的社保购买企业与备案工作企业不一致的,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社保购买企业与备案工作企业是从属关系,提交总公司、分公司的商事主体登记关系证明;企业之间是直接股东关系的,还须提交直接股东关系证明材料。备案人员的社保缴纳单位名称已变更的,提交商事主体登记变更证明材料。如企业分属不同地市的,单位人员备案与社保购买分离的,按照上述要求提交。

(2)离退休后被返聘人员的,提交人社劳动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以及由备案申请单位代扣缴的最近连续6个月以上工资个人所得纳税单,但属于市政府直通车企业、纳税额1000万(含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含 200万)人民币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股东曾在现企业申请过商务登记备案的,可免予提交离退休证明。

(3)以律师合伙人的身份申请备案且未在备案单位缴纳社保的,提交载明其身份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4) 纳税额为5万—20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申请人员备案时未在备案单位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5)备案系统无法核查到单位纳税信息或备案人员或办证员社保缴纳信息或市政府直通车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或律师事务所信息的,按照系统提示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经调查存疑的备案单位须提交与香港或澳门商务往来证明材料。

7.申请香港商务备案的,还须提交备案单位出具的《单位派遣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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