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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深圳未成年子女随迁申办材料

更新时间:2023-02-08 14:34:21

深圳未成年子女随迁需要准备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详见正文。

申办材料

(一)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三)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 国外出生证,还需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同时做中文翻译;使领馆已认证但未同时做翻译的,补充收取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中文翻译件。我国驻外使领馆未认证的,提交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出生证明中文翻译件的公证书;无法提交公证书的,收取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和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四)被投靠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未婚的,免提供。

已婚的(含再婚),提供结婚证。

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

丧偶的,提供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文书或户口簿注销页或派出所注销底册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在国(境)外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还需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

(五)遇有下列情形,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随迁子女属继子女的,提供抚养权三选一材料:

(1)子女抚养权属法律文书: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抚养权变更公证书。

(2)抚养权属方到场签署《关于同意子女户口迁移的声明》。

(3)抚养权属方同意子女迁户的公证书。

2.随迁子女属非婚生(子女出生时父母未登记结婚)的,其生父(母)须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父母双方信息的,提供抚养权三选一材料。

(2)《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父母双方信息但无法联络另一方父(母)明确抚养权的,或《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另一方父(母)信息的,还需在《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上详细说明情况,并现场书写“本人申报XXX入户,因抚养权不明产生的户口纠纷,由本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随生父迁户的,需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子女出生3个月内,父母登记结婚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免提供)。

3.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登记的“送养人”系“被收养人”亲生父母的,还需提供被收养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4.随迁在读成年子女,提供《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注明学校地址、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在国外高校就读的,提供录取通知书(属外文的,提供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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