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申请指南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满足以下申请条件的可以准备好材料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申请材料等内容见正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满足以下申请条件的可以准备好材料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申请材料等内容见正文。
标准:每人每月260元(夫妻都符合则每月520元)
发放:按季度发放(3/6/9/12月20日前),市社保部门集中代发至社保卡/银行卡
计发(会补发):
已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者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含在原户籍地领取的),自2016年1月1日起计发。
2008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户籍于2009年1月1日后迁入本市,且从未领取过奖励金的,自迁入当月起计发。
2009年1月1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自达到规定年龄的当月起计发;达到规定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自户籍迁入的当月起计发。
在原户籍地按月领取奖励金的,自户籍迁入后原户籍地停发奖励金的当月起计发。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市民,可享受由政府按月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者失独后再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2016年1月1日后未再生育;
(四)1980年2月2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为准。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3、社保卡(没有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的提供本人银行卡)
4、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在线上申请时免提交,线下窗口申请时建议带上。
未办理或者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结合婚育以及收养情况核实,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
达到规定年龄后迁入本市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核实申请人在原户籍地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的情况,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
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可以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是否在本市原单位领取了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相关材料。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 ),提出网上预约申请,按材料清单要求上传资料。
2.受理:户籍所在地工作站受理资料。
3.初审:户籍所在地工作站进行资格初审。
4.审核: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5.区级备案。
6.奖励金发放。
线下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工作站递交申请材料 。
2.受理:户籍所在地工作站受理资料。
3.初审:户籍所在地工作站进行资格初审。
4.审核: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5.区级备案。
6.奖励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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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时间:
奖励金按季度发放,每季度(3、6、9、12月)的20日前由市社保部门集中代发该季度的奖励金。
发放账户:
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市社保部门随养老金账户发放;
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由市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
(一)户籍市内迁移并迁出所在区的,奖励对象应当在迁移本季度向迁入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报告,填写申请表。迁入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与迁出社区工作站(居委会)联系并确认后,从下一季度开始由迁入户籍所在地发放。
(二)户籍迁出本市的,奖励对象应当在迁出一个月内向原申领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报告,并填写申请表,自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奖励金。奖励对象的亲属应当在奖励对象死亡后一个月内及时前往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填写申请表办理注销手续,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其退回多领取的奖励金,具体办法参照退回养老金待遇办法。
(四)每年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对奖励对象进行一次奖励金资格认证,资格认证通过的,继续发放奖励金;资格认证未通过的,暂停发放奖励金。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其资格认证按照养老金生存资格认证的程序办理;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应当每年在其出生月份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工作站(居委会)进行指纹验证,已通过信息比对、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自助认证等认证模式进行资格认证的,无需再到现场进行认证。
(五)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本人因再生育等原因不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在不符合条件情形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原申领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报告,并填写申请表,自不符合条件情形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
(六)奖励对象需变更发放的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料的,持相关变更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提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由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在信息系统内予以变更并上报。
(一)2016年1月1日后依法收养子女的,不影响其奖励金发放。
(二)奖励金不影响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父母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同时也不影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的,不予发放奖励金。
(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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