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积分入户2024年最新政策
更新时间:2024-06-27 15:09:08
本办法所称积分入户是指对持有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且在深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 按照积分制要求进行积分,依照分值排序,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入户。
更新时间:2024-06-27 15:09:08
本办法所称积分入户是指对持有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且在深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 按照积分制要求进行积分,依照分值排序,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入户。
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
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的要求,促进在深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入户是指对持有深圳经济特区居住 证且在深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 按照积分制要求进行积分,依照分值排序,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入户。
第三条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的原则对积分入户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指导积分入户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检查积分入户工作,将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市年度户籍人口增长计划内管理。
市公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入户工作,组织开发信息系统,受理、审核入户人员申请材料,为达到入户要求的人员办理入户手续,同时负责审核(复核)入户人员表彰及守法情况。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医保部门负责审核(复核)入户人员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信息。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复核)入户人员在深房地产登记信息。
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复核)入户人员在深租赁住房信息。
市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审核(复核)入户人员婚姻信息。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协助核查(复核)入户人员负面行为信息。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维 护和技术保障,统筹积分入户涉及的信息共享工作。市人力资源 保障、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建设、民政、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 确保积分入户涉及的社保、房产、租赁、婚姻、表彰情况、负面行为、违法行为等信息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共享。
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应当建立积分入户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做好入户审核工作。
第五条申请积分入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男性在55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
(二)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三)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连续满5年或合法租赁住所年限连续满5年;
(四)依照法律法规正常缴纳深圳市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年限累计满5年;
(五)无刑事犯罪记录,且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
第六条积分入户人数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年度入户指标数量纳入深圳市年度户籍人口增长计划内统筹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积分入户指标由居住情况、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情况、 见义勇为、负面行为、违法行为等指标组成,入户总积分为各项 指标累计积分。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公安部门可根据计划执行情况适时对积分指标及分值、负面行为清单做动态调整。
第八条办理积分入户人员应当向市公安部门提出入户申 请,其积分信息统一纳入深圳市积分入户信息库,按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
第九条积分入户实行统一集中受理,具体时间由市公安部 门另行公告。市公安部门根据入户申请人员积分分值排名和年度 积分入户指标,确定正式入户人员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公 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后,正式入户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公安部门提交相关入户材料。审核通过的,办理相关入户手续。
公示期间,入户申请人员对公示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公 安部门申请复核,同时提交相应复核材料。各相关部门依据本办 法第四条职能划分,在收到市公安部门移交的复核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复核结果反馈至市公安部门。
第十条进入正式入户人员名单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 要求向市公安部门报送相关入户材料,经核实有效后,由市公安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深圳市入户指标,办理相关入户手续。
第十一条以配偶房产(或本人与配偶共有房产)申请入户 的,夫妻结婚时间在年度申请截止之日应连续满2年且婚姻仍在存续期内。入户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允许申请同步随迁入户。
第十二条入户申请人及其随迁家属户口簿仍登记为农业家庭户的,应当同时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三条市公安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积分入户办事指南,加强宣传和指引,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第十四条积分入户申请人员应确保入户申报材料真实有 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查实 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其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除有特别说明之外,本办法对申请人入户条件核 查及积分分值计算时点以当年度申请截止日期为准;所称的年度,指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公安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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