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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共有产权房购房未满五年可以转让吗

更新时间:2023-07-17 16:06:10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转让所购共有产权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收购(收购价格按照购买价格确定)。

未满五年不能转让

深圳共有产权房购房未满五年可以转让吗?

不可以。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转让所购共有产权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收购(收购价格按照购买价格确定):

(一)因购买、接受赠与等原因在本市另行拥有自有住房的;

(二)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在本市另行拥有的自有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只能选择保留一套。退出住房属于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收购;属于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收购。

购房人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收购共有产权住房的,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收购价格收回,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自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购房人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其自有住房产权登记申请后,将申请信息推送至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相关知识

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所购共有产权住房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或者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收购:

(一)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该套住房的;

(二)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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