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活动,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配租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由市、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回购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应当遵循适度保障、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实行监督管理,依法委托相关事业单位具体实施。

  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的相关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

  第五条 规划国土、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区主管部门的相关核查工作,及时提供信息核查结果,并对核查结果负责。

  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返回首页<<<

分享本文到:

推荐排行

最新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