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
第五章 任期与考核
第十三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
任期内,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
第十四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实行期中、期末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人才培养等方面,考核办法按照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期中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取消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收回证书。期中、期末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存档。
第十六条 任期已满人员再次申报参加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时,以最近一个任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除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参照本办法,制定认定办法和认定标准,并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可申请享受我市人才安居工程和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套政策,经认定的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可申请享受我市人才安居工程配套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0〕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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