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计划生育证明

深圳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适用范围

以下人员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一)办理调动、录(聘)用手续的已生育、已怀孕人员

(二)办理随迁入户子女出生入户登记人员

(三)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

(四)办理购买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人员;

(五)办理子女新生入园、入学、转学少儿医保手续人员;

(六)办理户籍人员参加公务员招考;

(七)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

二、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⒈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⒉全家户口本;

⒊女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非广东省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市外迁户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⒋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现居住地(未居住深圳)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未育的人员、办理一岁以内子女出生入户证明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二)特殊情况需提供材料

⒈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加盖公章);

(3)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办理收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4)其他情况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时女方户籍地省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材料。

符合政策再生育但未取得再生育证明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⒉子女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

⒊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⒋办理子女出生入户的计划生育证明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三)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提供材料

⒈深圳户籍人员拟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一胎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⒉深圳户籍人员拟再生育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再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⒊流动人员拟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一胎生育登记备案的资料;

⒋流动人员拟再生育的,提供其户籍地核发的再生育证明。

三、《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属怀孕第一胎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⒉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属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

⒊本规定第一条(二)项的。

(二)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属怀孕二胎及以上或生育两个子女及以上人员的,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部门为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

(三)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拟再生育人员,第(五)项再生育人员办理少儿医保及第(四)、(六)、(七)项中女方为深圳户籍人员的,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部门为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女方为非深圳户籍人员的,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部门为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深圳户籍未婚或离异男性的,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部门为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拟生育第一胎人员及第一条第(五)项中生育第一胎人员拟办理少儿医保的,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部门为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

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相关办理部门提交申请;

(二)受理:办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人有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应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符或未有信息登记的,办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到社区工作站进行信息补充或录入。办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应当对材料做进一步核实后再予受理。

(三)审核:

⒈办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二)项《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应当自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予办理的,办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⒉办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三)、(四)、(五)、(六)、(七)项《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应在材料受理后即时办理。

对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拒不按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五、《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有效期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自办理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为本孕次内有效。

六、《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的,由办理部门撤销《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三)其他有关部门反馈申请人信息与证明内容不符,经查证属实的。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报瞒报婚育情况的,办理部门应当将其信息录入“计划生育证明问题名单库”,并自录入名单库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七、本规定自2013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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