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租屋承租人守则
一、承租人要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如确需改变房屋用途或者进行装修,应征得出租人同意,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请批准。
二、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将租赁房屋的一部或者全部转租第三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转租。
三、租赁期间,因房屋出现缺陷而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缺陷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同时报区主管机关备案。
四、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应负责修缮并支付由此发生的费用。
五、承租人应遵守的十条规定:1、租赁住宅房屋时,必须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2、其他入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于当天办理租住人员信息登记变更手续;3、租赁住宅房屋的,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为应当办理居住登记而未办理或者应当申领居住证而未申领的人员提供居住条件;4、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性质,利用出租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5、禁止利用出租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6、禁止利用出租屋传销或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7、禁止利用出租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8、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9、发现出租屋内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10、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出租屋实施管理。
六、承租人违反《条例》和《规定》,将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未如实填写信息或者未及时变更信息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未申报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未按时办理居住登记,或者为应当办理居住登记而未办理或者应当申领居住证而未申领的人员提供居住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