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非深户学位申请政策变化
2018年深圳出台《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并于2月1日正式实施,原 “1+5” 文件同时废止。
计生证明不再作为必备条件:
《管理办法》明确以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作为主要入学依据,不再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申请入学的必备条件,而是将计划生育作为积分入学项目。
对居住证的要求:
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原来没有对居住证是否及时签注及使用性做规定);深圳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逾期不签注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中止。
对社保的要求: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原来没有明确规定险种)。此外,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港澳籍学生可以和非深户籍学生一样申请参加积分入学,进一步扩大了深圳义务教育覆盖范围。
精简申请所需资料
管理办法精简了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学位的申请材料数量,取消了原“1+5”文件规定的营业执照、就学联系函和转学证明材料。
教育部门提醒有就学需求的家长:
今年3月底、4月初开始的小一、初一学位预报名工作,入学政策将按照新管理办法执行;并将深圳户籍和符合深圳就读条件的非深户籍儿童统一纳入积分入学范围,根据招生计划和积分情况安排学位。
1、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在深圳接受义务教育,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 年满6周岁,有学习能力;
② 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③ 申请学位时,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深圳连续居住满1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
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申请就读,按照本规定办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深圳户籍,其非深户籍子女申请就读,参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2、非深圳户籍的适龄儿童申请在深圳接受义务教育,需核验以下就读证明材料:
① 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② 儿童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及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港澳籍儿童还需核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证明;
③ 父母在深圳的有效房产证明或购房合同,或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备案时间连续满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凭证,或连续满1年以上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④ 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深圳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的记录;
⑤ 父母的计划生育信息记录。
连续满1年的计算,以申请学位时为基点向前倒算;社会保险补缴的年限不予计算。
3、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在深圳接受义务教育,实行积分入学直达:
《管理办法》规定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在深圳市接受义务教育实行积分入学制度,按积分高低安排学位。
《管理办法》明确以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作为主要入学依据,按照“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的基本要求,以区为责任主体,在总结以往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各区实际,不断优化和完善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合理设置积分类别、项目、标准和分值。
积分项目包括:
学位申请人户籍类别、住房性质、入户时间、居住时间、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时间、计划生育情况等。
将深圳户籍和符合本市就读条件的非深户籍儿童统一纳入积分入学范围,并根据招生计划和积分情况安排学位。
实施过程中做到积分标准、积分结果、学位安排“三公开”。
(积分入学规则,对话框回复“积分”获取各区积分入学实施方案)。
前四条政策不涉及具体内容,故省略
第五条
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和积分入学制度。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可向居住地所在片(学) 区义务教育学校申请就读, 按积分高低安排学位:
(一)凡年满 6 周岁,有学习能力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三)申请学位时,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我市连续居住满1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
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申请就读,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申请在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须核验以下材料: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二)儿童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及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港澳籍儿童还需核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证明;
(三)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或购房合同,或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备案时间连续满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凭证,或连续满1年以上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的记录;
(五)父母的计划生育信息记录。
连续满1年的计算,以申请学位时为基点向前倒算,社会保险补缴的年限不予计算。
第七条
入学申请资料实行联合核验,由规划国土部门核验商品房信息,住房建设部门核验保障性住房信息,房屋租赁部门核验房屋租赁信息,公安部门核验居住证信息,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验社会保险信息,计生部门核验计划生育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完善管理信息服务系统, 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信息资源库进行管理和应用。
第八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全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学校积分入学指导意见,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区积分入学实施细则。符合申请条件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义务教育积分入学政策和年度招生计划,按照积分由高到低录取。积分项目包括居住时间、社会保险缴交时间、住房类别、计划生育情况等。积分入学实行“三公开”,即积分标准公开、 积分结果公开、学位安排公开。各区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并在每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为学生建立学籍,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全市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市、区政府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教育发展整体规划, 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办学,优化民办教育结构,加快民办学校规范优质和特色发展,增强学位供给能力,满足市民多样化优质化的教育需求。
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民办教育质量监管、财务监督、安全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各义务教育学校须认真执行我市物价和教育收费政策,坚决杜绝乱收费。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入学、收费、学籍管理和教育教学等规定的,由教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深圳户籍,其非深户籍子女申请就读,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待遇的人员, 其非深户籍子女申请就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05〕12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