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与决策部署,确保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有序推进,深圳市政府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修正草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与决策部署,确保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有序推进,深圳市政府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修正草案)》。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保证立法质量,现将《条例(修正草案)》和有关说明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寄送、电邮或者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办公室。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13日。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办公室
传真:88101040
电子邮箱:shjsgw@szr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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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doc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保留制度建设所需的框架性条款
本次修改坚持与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方向保持一致,保留《条例》中具有原则性、框架性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设计条款。一方面,继续明确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由市人民政府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构建以长期护理保险为基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和商业保险相衔接的多层次照护保障体系,为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稳定的长期照护服务保障(第五十一条);另一方面,保留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长期护理保险相互衔接的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产品的规定,以满足失能人员多层次的照护需求,为今后落实国家和广东省统一部署预留制度空间(第五十七条)。
(二)删去与国家规定无法衔接的条款
按照全面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统一决策部署,国家层面已对参保范围、缴费机制、待遇标准、基金使用、评估制度
和监督管理等作出系统、明确的顶层设计。经对照梳理,《条例》中部分涉及长期护理保险的具体制度安排与国家现行政策的统一要求不一致,且缺乏继续适用空间,需作整体清理:一是删去了将本市老年人综合评估制度作为确定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依据的相关内容(第四十四条);二是删去了参保范围、缴费基数和费率、待遇确定规则、基金使用范围、失能等级评估等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制度设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六条);三是在长期护理保险具体制度设计条款整体删去的基础上,相应删去了配套的基金监管和法律责任、实施时间安排等内容,以避免制度碎片化,保持《条例》文本结构和逻辑体系的严谨、协调(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四条)。
(三)其他条款修改情况
本次修改虽主要聚焦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区政府和有关单位就涉及养老服务管理条款中与现行规定不一致或者表述不够规范等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为充分吸收各方建议、确保制度衔接顺畅,结合目前本市管理实际调整个别条款,进一步规范相关表述:一是删去与目前我市土地供应管理实际不相符的内容(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二是优化部分条文表述,统一规范用语(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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