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深圳配售型保障房按选房队列顺序选房,同队列以公证摇号确定顺序,符合优先待遇条件者可优先选房。
2026年深圳配售型保障房选房规则及队列安排
根据《深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深府规〔2026〕1号),深圳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用选房队列加公证摇号的方式组织选房,确保公平公正。
一、选房流程概述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配售:
(一)发布通告:在政府网站发布项目配售通告;
(二)提交认购申请:申请人按照配售通告的要求提交认购申请;
(三)资格审核: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在政府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合格申请人名单;
(四)组织选房:组织合格申请人按照选房队列进行选房;
(五)签订合同:选定住房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认购手续,签订买卖合同;
(六)办理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协助购房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选房队列设置(第十五条第四项)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可以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户籍、社会保险等因素设置一个或者多个选房队列。
按照选房队列先后顺序组织选房,即队列在前的申请人先选房,队列在后的申请人后选房。
三、公证摇号确定顺序
同一队列中的选房顺序以公证摇号方式确定。
公证摇号由主管部门组织,确保选房顺序随机产生,排除人为干预,保障公平公正。摇号结果作为该队列内各申请人的选房顺序依据。
四、优先选房(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等明确规定可以享受住房保障相关优先待遇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进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选房名单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安排优先选房。
符合优先条件的人员可在同一队列中享有优先选房权利,具体包括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等依法可享受住房保障优先待遇的群体。
五、放弃选房限制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视为资格申请失效,三年以内不得再次提交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
1.放弃选房累计两次:选房排序到位但未选定住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按照规定签订认购协议书的,视为放弃选房;
2.选房后未签订合同:选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的;
3.合同解除:已签订买卖合同但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前,因申请人原因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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