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特殊情形除外;此外,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中午、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等活动。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
一、建筑工地禁止施工时段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二)按照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是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三)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的;(四)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
*中午:是指十二时至十四时;夜间:是指二十三时至次日七时。
二、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禁止施工时段
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中午、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等活动。
*政策来源: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https://www.sz.gov.cn/zfgb/2019/gb1094/content/mpost_4991085.html)
*声明:本内容为条文整理,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处罚判定依据,具体以法规原文及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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