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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宝安区第一批面向个人配租保租房认租资格审核结果

导语 2026年8月24日宝安区住建局公布2026年第一批次面向个人配租保租房认租公证摇号通告,共25320户提交了认租申请,详细请看正文

2026宝安区第一批面向个人配租保租房认租资格审核结果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6年度面向个人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告(住保租〔2026〕023号)》(以下简称《配租通告》)等有关规定,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对本批次提交认租申请的家庭信息进行资格核查,现将认租资格审核结果公示如下:

  一、认租家庭资格审核结果

  本批次共有认租申请家庭25320户,其中一房户型的认租申请家庭15384户,两房户型的认租申请家庭8290户,三房户型的认租申请家庭1646户。结合房源情况、队列划分以及公证摇号顺序号【点击此处】快速查询审核结果,纳入审核名单中:

一房户型合格663户,不合格93户,未纳入审核14628户【点击此处获取名单

两房户型合格760户,不合格340户,未纳入审核7190户【点击此处获取名单

三房户型合格75户,不合格25户,未纳入审核1546户【点击此处获取名单

  二、公示时间和方式

  2026年9月9日起至2026年9月15日

  三、信息校正

  (一)材料补正。认租家庭如发现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需补正材料的【点击此处获取申请材料清单】,请于公示期间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方网站—“政务服务”—“服务主题”—“住房保障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认租申请”—“认租信息变更”(认租信息变更操作指引:点击“认租”—点击“我已阅知”进行下一步—选择“家庭成员信息变更”—点击“确定”—根据情况填写及修改上传材料—按系统提醒操作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点击“确认变更”)进行信息调整和材料补正(咨询电话:0755-85901853,0755-23216907;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住房保障服务”页面入口:https://zjj.sz.gov.cn/ztfw/zfbz/?from=index

  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补正材料,逾期不再予以受理,将不纳入本批次选房名单。资格核查合格认租家庭切勿进行以上操作,否则将影响结果判定。

  (二)异议受理。认租家庭对所属队列、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认定、在本市拥有住房、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等取消认租资格情形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间前往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二楼大厅八号窗口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咨询电话:0755-85901853)。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核申请、未提出异议的,逾期不再受理,并视为认同本次公示。

  (三)撤销认租。认租家庭需放弃本次认租,应于公示期间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方网站—“政务服务”—“服务主题”—“住房保障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认租申请”—“撤销认租申请”,在线提交撤销本批次住房认租申请。认租人在公示期内提交放弃认租申请,不计入弃选次数,逾期不予受理。

  四、投诉举报和监督

  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或者深圳市宝安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为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反映问题并提供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书面材料受理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甲岸路17号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一楼信访室,投诉举报电话:0755-85901800。

  深圳市宝安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其公开信息为准。

  五、重要提示

  (一)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对认租家庭提交的异议申请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将更正认租申请家庭的审核结果。公示结束后,终审合格认租家庭名单将通过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官网发布。

  (二)认租家庭对申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的(无论在公示期间还是公示之后),一经发现,将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如本批次房源未被全部选定,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未纳入审核名单的一定数量的认租家庭进行补充审核并予以公示,按照选房通告明确的规则再次安排选房事宜。

  (四)本次资格核查公示排序不作为最终选房排序。选房名单将根据异议受理情况,遵循“队列优先”原则,并结合摇号先后顺序予以明确。

  (五)认租家庭因离婚等原因导致计入配租面积的家庭人口数减少的,按减少后的人口数认定,减少后的家庭人口数符合其认租户型房源的,列入选房名单;不符合的,则不列入选房名单。

  (六)本次认租申请受理截止之日起至签订租赁合同前,认租家庭住房、人口、户籍、婚姻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化的,也应如实申报;如不再符合申请条件,将取消配租资格;如已选定住房,将不予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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