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进一步完善早期离开国企人员养老保险政策

 省劳动保障厅日前下发《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我省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以下简称“早期离开国企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并对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明确处理意见。

  新增四类人员纳入政策适用范围

  根据《通知》规定,新增四类人员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

  一是现户籍已经转为农村户籍的早期离开国企人员,将原规定仅限于我省城镇户籍的条件扩大到我省户籍。

  二是原企业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早期离开国企人员,取消了原企业必须是已经参加了我省养老保险统筹的条件,原企业在应参保的范围之内,企业无论是否已参保其早期离开人员均可适用政策。

  三是早期离开原驻海南岛的广东省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人员,将原企业的范围扩大到曾经属于我省、因行政区划原因已转为海南省所属的企业。

  四是回城后没有被安排工作或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的我省知青。这类知青由于没有进入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上山下乡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参加养老保险后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与早期离开国企人员情况类似,因此将其纳入适用范围。

  重点明确四大问题

  关于一次性缴费受理地问题,《通知》明确:户籍从原企业地迁出的早期离开国企人员在现户籍地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这一规定解决了早期离开国企人员(不含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在户籍迁出原企业地后,既不适用原企业所在地政策,也不适用户籍所在地政策的问题,按照就近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办理一次性缴费。

  关于一次性缴费省内转移接续问题,《通知》明确:一次性缴费相关的养老保险关系可在省内无障碍转移,按照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的规定执行。

  关于首次参保时间和最后参保地的界定原则,《通知》明确,一次性缴费不改变已参保人员的最后参保地和首次参保时间。早期离开国企人员一次性缴费属于一项特殊缴费政策,与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有所区别。

  关于待遇核发地问题,《通知》明确,早期离开国企人员一次性缴费后达到退休年龄时由最后参保地核发待遇。根据粤府办〔2008〕76号文有关规定,参保人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核发基本养老金,早期离开国企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此规定向最后参保地申领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据介绍,《通知》是我省继2008年3月下发《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又一重要的政策性文件。该《通知》的出台,一方面加强了对全省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更好地贯彻落实好此项惠民政策;另一方面划分了各地(含省直)政策之间的界限,明确了相应承担的责任,使各地政策(含省直)之间得到更好的衔接,对推动我省全面解决早期离开国企人员“老有所养”问题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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