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一批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单的通知

深教〔2005〕123号

关于公布第一批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非学历教育机构: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4〕2号),以及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粤教职〔2004〕41号)的精神,我局对申请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结果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教育部和省的规定,本次换发许可证的教育机构,须在2004年6月以前已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省制定的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经核查,我市第一批符合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条件的教育机构共47家(下附名单)。

二、此次未达到换证要求的教育机构,以及至今尚未提交换证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的教育机构,请务必于2005年4月1日-31日期间向我局申报或补充材料,我局将于2005年6月1日前为符合条件的教育机构换发第二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启用后,原《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自2005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凡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教育机构,将根据其现有条件作相应变更后再换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依法予以终止。因此,凡在规定期限内未换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自我局公布第二批换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教育机构名单之日起必须停止一切办学活动。违者,我局将依法查处

四、请符合第一批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教育机构于2005年4月30日前,到我局职业与成人教育处(市民中心C2089室)交回原《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换证手续。

二○○五年四月四日

(联系人:徐子屏,陈益清,联系电话:82001540,82105667)


第一批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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