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自考毕业证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二

二、毕业生材料上报

(一)上半年毕业的毕业生材料各市考办、公开(开放)学院必须于6月30日前上报省考试中心;下半年毕业的考生材料,各市考办、公开(开放)学院必须于12月30日前上报省考试中心。

(二)使用考籍管理系统办理毕业登记时,大考、独立办班、公开(开放)学院、面向农村专业的毕业生仍分别使用原来的年度号录入。如2003年上半年上述类型毕业生分别使用年度号031、033、035、037录入。

(三)各市、县(区)考办,各公开(开放)学院给考生发放毕业生登记表时,必须认真区分本科、专科表格,防止发错毕业生登记表。如发错,必须重新打印,不得用手工更改。

(四)专业名称相同(专业代码相同),但主考学校不同的考生,不能打印在同一份毕业生名册上。考生申办毕业时,各市、县(区)考办必须详细确认考生申办毕业的专业代码、名称和主考院校名称,并准确录入专业代码和主考院校代码(见附件一);毕业生材料袋上必须写明主考院校名称。对于独立办班学校的考生,各市考办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办班单位集体办理,以免填错主考院校名称,导致发错毕业证书。

(五)各市考办、公开(开放)学院上报的毕业生名册必须按要求用电脑打印,若用手工补入“毕业生名册、毕业生登记表”中的合格课程成绩,必须按要求填写考试时间和学分。

(六)原省教育厅组织的第二周期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考生转入参加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自学考试的毕业生,取得原省教育厅组织考试的课程合格成绩,由市、县(区)考办根据考生上报的成绩通知单和有关文件规定的新、旧课程顶替关系将成绩对应补录入电脑中。

(七)参加原省教育厅组织的第二周期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市、县(区)考办须将原准考证号填写在毕业生名册中该生的现准考证号与身份证号之间。

(八)电脑名册中无合格成绩的课程,须上报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来不及办理合格证书的科目可用成绩通知书代替)。若已办理转考、免考手续的考生,而电脑名册中无合格成绩的,则由市、县(区)考办补录成绩,并将审批表复印件上报省考办。未办理转考、免考手续的考生,不得上报毕业生材料。

(九)上报本科毕业生材料

1、毕业生名册一式四份,《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

2、本科专业考生须交专科毕业证书的复印件(毕业证的原件,交各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公开(开放)学院核验后退还考生本人),专科毕业证书上姓名与现用名不符的,须上交有关证明材料。

3、持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申办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者,其专科毕业证书由省考试中心负责查核。

4、持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的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毕业证书申办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者,其专科毕业证书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鉴定中心认定,费用由考生支付。其中,广州市自考生由本人持毕业证书原件直接到省教育厅学历鉴定中心鉴定,考生办理本科毕业证书时出示鉴定证书原件并上交其复印件。其他地区的考生,除可按上述办法认定其专科毕业证书外,还可在申办毕业手续时要求市考办、公开(开放)学院代办有关手续。其办法是:考生向市考办、公开(开放)学院出示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市考办、公开(开放)学院验核无误后,在其复印件上盖章,该复印件交考生写上自己的准考证号后由市考办、公开(开放)学院填写“专科毕业证书学历鉴定名单”后统一送省教育厅学历认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由认证中心送省考试中心自考部。目前,广东省教育厅学历鉴定中心在部分市、区设有工作站,考生可就近交验鉴定材料。

5、申办2003年6月30日按旧专业考试计划毕业的考生,若专科段所学专业与本科段所学专业不同,则须交专科段学习期间的成绩表复印件(如成绩表需从本人档案中复印,档案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应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十)使用一个准考证号同时申办二个以上专业毕业登记的考生,各市考办必须填写“申办二个以上专业毕业考生登记表”,并随毕业生材料同时上报省考试中心。

(十一)根据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考试办[2002]12号文件规定,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相片采集标准如下:

1、背景要求:背景布选取浅蓝色,要求垂感和吸光好。可以是棉布,毛涤等。

2、成像要求:成像区上下要求头上部空1/10,头部占7/10,肩部占1/5,左右各空1/10。采集的图像大小最小为192×144(高×宽)。成像区大小为48mm×33mm(高×宽)。

3、灯光要求:需要摄影灯,一台前灯基本满足要求 ,最好利用两台侧灯。灯具可以是专业摄影灯,也可以是舞台灯或家用立式客厅灯。

4、文件格式要求:要求存储为JPG格式,图像文件名为*JPG,其中*为考生12位准考证号码。 市、县考办采用电子摄像技术获取初审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的数码像片,必须准确、清晰,保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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