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自考毕业证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一

各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各主考院校、公开(开放)学院:

从2003年开始,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的毕业时间上半年为6月,下半年为12月。为了保证毕业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办毕业的规定

(一)考生完成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可向市、县(区)考办、公开(开放)学院申办毕业。

(二)自学考试考生申办上半年毕业的时间为:6月15日--6月20日;申办下半年毕业的时间为:12月15日---12月20日。独立办班的考生可由当地市考办与独立办班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办理毕业登记的具体时间。

(三)考生一律用新准考证号(12位准考证号)申办毕业。

(四)2003年6月30日以后申办毕业的考生(除粤考办[2002]6号文件中规定的考生类型)一律按粤考委[2001]15号文件调整后的新专业计划执行。

(五)根据粤考办[2002]6号文件精神,凡在2002年12月31日前已按有关要求通过旧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因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舞弊行为,受推迟1至3年毕业的处理,在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办理毕业手续的,可按旧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毕业条件毕业。

(六)由于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的成绩无法对应转入自学考试考生成绩库中,若到办理毕业手续时才提供等级考试证书作为顶替相应课程的依据,必然影响审核毕业材料的进度,因此,今后凡按规定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合格成绩顶替自学考试相应课程的,须提前办理免考手续。参加当次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的考生,由于领取合格证书的时间已超过我办规定的当次毕业生申办免考的时间,因此,当次报考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并取得合格证书或合格成绩的考生,可凭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办理毕业手续。

(七)申办2003年6月30日毕业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可按旧专业考试计划毕业的,可同时办理旧专业考试计划中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的免考手续,各市考办将这些考生的免考登记表和毕业材料同时上报。

(八)上半年毕业的考生,必须在5月1日前申请办理转考、免考手续;下半年毕业的考生,必须在11月1日前申请办理转考、免考手续;逾期办理的,推迟到下一次毕业。

(九)使用同一准考证号,在不同市、县(区)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必须在最后一 次报考时填涂毕业地点,毕业时方能到该市、县(区)申请办理毕业手续。否则只能到首次报考的市、县(区)办理毕业手续。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推荐排行

最新阅读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