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重申自考毕业证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各主考院校、公开(开放)学院:
从2003年开始,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的毕业时间上半年为6月,下半年为12月。为了保证毕业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办毕业的规定
(一)考生完成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可向市、县(区)考办、公开(开放)学院申办毕业。
(二)自学考试考生申办上半年毕业的时间为:6月15日——6月20日;申办下半年毕业的时间为:12月15日——12月20日。独立办班的考生可由当地市考办与独立办班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办理毕业登记的具体时间。
(三)考生一律用新准考证号(12位准考证号)申办毕业。
(四)2003年6月30日以后申办毕业的考生(除粤考办[2002]6号文件中规定的考生类型)一律按粤考委[2001]15号文件调整后的新专业计划执行。
(五)根据粤考办[2002]6号文件精神,凡在2002年12月31日前已按有关要求通过旧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因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舞弊行为,受推迟1至3年毕业的处理,在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办理毕业手续的,可按旧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毕业条件毕业。
(六)由于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的成绩无法对应转入自学考试考生成绩库中,若到办理毕业手续时才提供等级考试证书作为顶替相应课程的依据,必然影响审核毕业材料的进度,因此,今后凡按规定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合格成绩顶替自学考试相应课程的,须提前办理免考手续。参加当次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的考生,由于领取合格证书的时间已超过我办规定的当次毕业生申办免考的时间,因此,当次报考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并取得合格证书或合格成绩的考生,可凭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办理毕业手续。
(七)申办2003年6月30日毕业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可按旧专业考试计划毕业的,可同时办理旧专业考试计划中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的免考手续,各市考办将这些考生的免考登记表和毕业材料同时上报。
(八)上半年毕业的考生,必须在5月1日前申请办理转考、免考手续;下半年毕业的考生,必须在11月1日前申请办理转考、免考手续;逾期办理的,推迟到下一次毕业。
(九)使用同一准考证号,在不同市、县(区)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必须在最后一 次报考时填涂毕业地点,毕业时方能到该市、县(区)申请办理毕业手续。否则只能到首次报考的市、县(区)办理毕业手续。
二、毕业生材料上报
(一)上半年毕业的毕业生材料各市考办、公开(开放)学院必须于6月30日前上报省考试中心;下半年毕业的考生材料,各市考办、公开(开放)学院必须于12月30日前上报省考试中心。
(二)使用考籍管理系统办理毕业登记时,大考、独立办班、公开(开放)学院、面向农村专业的毕业生仍分别使用原来的年度号录入。如2003年上半年上述类型毕业生分别使用年度号031、033、035、037录入。
(三)各市、县(区)考办,各公开(开放)学院给考生发放毕业生登记表时,必须认真区分本科、专科表格,防止发错毕业生登记表。如发错,必须重新打印,不得用手工更改。
(四)专业名称相同(专业代码相同),但主考学校不同的考生,不能打印在同一份毕业生名册上。考生申办毕业时,各市、县(区)考办必须详细确认考生申办毕业的专业代码、名称和主考院校名称,并准确录入专业代码和主考院校代码(见附件一);毕业生材料袋上必须写明主考院校名称。对于独立办班学校的考生,各市考办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办班单位集体办理,以免填错主考院校名称,导致发错毕业证书。
(五)各市考办、公开(开放)学院上报的毕业生名册必须按要求用电脑打印,若用手工补入“毕业生名册、毕业生登记表”中的合格课程成绩,必须按要求填写考试时间和学分。
(六)原省教育厅组织的第二周期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考生转入参加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自学考试的毕业生,取得原省教育厅组织考试的课程合格成绩,由市、县(区)考办根据考生上报的成绩通知单和有关文件规定的新、旧课程顶替关系将成绩对应补录入电脑中。
(七)参加原省教育厅组织的第二周期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市、县(区)考办须将原准考证号填写在毕业生名册中该生的现准考证号与身份证号之间。
(八)电脑名册中无合格成绩的课程,须上报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来不及办理合格证书的科目可用成绩通知书代替)。若已办理转考、免考手续的考生,而电脑名册中无合格成绩的,则由市、县(区)考办补录成绩,并将审批表复印件上报省考办。未办理转考、免考手续的考生,不得上报毕业生材料。
(九)上报本科毕业生材料
1、毕业生名册一式四份,《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
2、本科专业考生须交专科毕业证书的复印件(毕业证的原件,交各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公开(开放)学院核验后退还考生本人),专科毕业证书上姓名与现用名不符的,须上交有关证明材料。
3、持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申办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者,其专科毕业证书由省考试中心负责查核。
4、持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的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毕业证书申办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者,其专科毕业证书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鉴定中心认定,费用由考生支付。其中,广州市自考生由本人持毕业证书原件直接到省教育厅学历鉴定中心鉴定,考生办理本科毕业证书时出示鉴定证书原件并上交其复印件。其他地区的考生,除可按上述办法认定其专科毕业证书外,还可在申办毕业手续时要求市考办、公开(开放)学院代办有关手续。其办法是:考生向市考办、公开(开放)学院出示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市考办、公开(开放)学院验核无误后,在其复印件上盖章,该复印件交考生写上自己的准考证号后由市考办、公开(开放)学院填写“专科毕业证书学历鉴定名单”后统一送省教育厅学历认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由认证中心送省考试中心自考部。目前,广东省教育厅学历鉴定中心在部分市、区设有工作站,考生可就近交验鉴定材料。
5、申办2003年6月30日按旧专业考试计划毕业的考生,若专科段所学专业与本科段所学专业不同,则须交专科段学习期间的成绩表复印件(如成绩表需从本人档案中复印,档案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应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十)使用一个准考证号同时申办二个以上专业毕业登记的考生,各市考办必须填写“申办二个以上专业毕业考生登记表”,并随毕业生材料同时上报省考试中心。
(十一)根据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考试办[2002]12号文件规定,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相片采集标准如下:
1、背景要求:背景布选取浅蓝色,要求垂感和吸光好。可以是棉布,毛涤等。
2、成像要求:成像区上下要求头上部空1/10,头部占7/10,肩部占1/5,左右各空1/10.采集的图像大小最小为192×144(高×宽)。成像区大小为48mm×33mm(高×宽)。
3、灯光要求:需要摄影灯,一台前灯基本满足要求 ,最好利用两台侧灯。灯具可以是专业摄影灯,也可以是舞台灯或家用立式客厅灯。
4、文件格式要求:要求存储为JPG格式,图像文件名为*JPG,其中*为考生12位准考证号码。 市、县考办采用电子摄像技术获取初审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的数码像片,必须准确、清晰,保证质量。
附件:
自学考试主考院校名称及代码
501 中山大学 502 华南理工大学 503 中山医科大学 504 华南农业大学
505 暨南大学 506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507 广州中医药大学 508 华南师范大学
509 广东行政学院 510 广东工业大学 511 星海音乐学院 512 广东商学院
513 广州大学 514 汕头大学 515 深圳大学 516 湛江海洋大学
517 湛江师范学院 518 佛山科技学院 519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520 嘉应大学
521 北京邮电大学 522 中南财经大学 525 广州美术学院 528 广州体育学院
531 北京大学 532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533 天津理工学院 534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535 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 536 肇庆学院 555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