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等级 |
划分标准 |
事故责任 |
处 罚 |
事故处理 收费标准 |
吊证(月) |
罚款(元)或拘留(天) |
轻 微 事 故 |
轻伤1至2人,或者损失1000元以下,非机动车损失200元以下 |
负有事故责任 |
不吊证 |
50 |
不 收 费 |
一 般 事 故 |
重伤1人,或者轻伤3人,或者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 |
次要,同等责任 |
2 |
50 |
主要,全部责任 |
4 |
100 |
重伤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至3万元 |
次要,同等责任 |
3 |
100 |
主要,全部责任 |
5 |
150 |
重 大 事 故 |
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 |
次要责任 |
6 |
150(或拘留7-10天) |
200 |
同等责任 |
吊销驾驶证 |
200 (或拘留10-15天) |
400 |
主要责任 |
600 |
全部责任 |
800 |
特 大 事 故 |
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 |
次要责任 |
300 |
同等责任 |
500 |
主要责任 |
700 |
全部责任 |
1000 |
备注
|
1、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三倍收取。 2、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而影响交通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 3、此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制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