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我市部分社会保险费率调整期限的通知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定,为进一步营造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复苏的良好环境,我市2009年2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调整部分社会保险费率的公告》(深劳社[2009]36号)中所明确的社会保险费率调整期限再延长1年,即从2010年2月1日起实施,截止至2011年1月31日,期限为12个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93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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